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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可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6-06-27 11:10 来源: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粤发改规〔2026〕3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广东省户籍居民(自然人)等信用主体可以开具44个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非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主体,可按规定开具部分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

  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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