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 > 互动交流 > 政策解读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2024-04-24 11:36 来源: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经济发展局印发了《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红经发〔2024〕44号)。

  一、政策参考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

  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19号);

  5.关于印发《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发改投资〔2022〕368号);

  6.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汕发改〔2023〕415号)。

  二、主要内容

  1.起草背景。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19号)、《关于印发〈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发改投资〔2022〕368号)和《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汕发改〔2023〕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经济发展局印发了《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区经济发展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书的审核工作。区经济发展局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3.审核流程。一是实行项目信息化管理。项目单位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请。二是落实一次性告知工作要求。区经济发展局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补正的材料,补正后受理申请事项;项目单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申请事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三是委托形式公开透明。区经济发展局受理项目单位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事项后,按循环排号、随机抽签的方式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区经济发展局根据有关规定面向全国公开采购20家概算审核单位,合同年限2年)。四是遵循科学决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出具初步审核意见,书面征求项目单位意见,项目单位可就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异议,但理由必须充分,且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将对项目单位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相关材料以附件形式附于概算审核报告中。项目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三级复核制,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反馈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复核后,将复核建议书反馈至区经济发展局。

关联稿件:关于印发《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党政机关

Copyright  2010-2018  www.hhw.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电话:0660-3438968   地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行政中心办公楼四楼
粤ICP备12035035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07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107号  网站地图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