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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卓雄峰关于《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1-12-21 10:39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12月21日,区党工委委员会(扩大)会议在区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四楼411会议室召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卓雄峰主持会议。会议上,卓雄峰就《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
      

   一、《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汕尾出台《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政府规章,为促进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的高质量发展,保障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同时参考了其他地市出台的有关功能区的法规规章。
        三、《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促进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的高质量发展,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保障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第三条规定了管理体制的内容,开发区应当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优化协同高效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第四条规定了机构性质,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开发区内行使规定的职责。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设置。第七条规定了行政管理权的委托的内容。第八条规定了委托的程序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第九条规定了指导与监督,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内容。第十条规定了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内容。第十一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 区直(含驻区、企事业)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其中区党工委综合办公室1名副主任(分管宣传工作);纪工委、区党工委政法委各1名副书记;红海湾公安分局一名副职;各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相关稿件: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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