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格和收费 > 价格标准
转发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9-09-04 10:37 来源: 区综合办公室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6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648号)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2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9〕2648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转发你们。同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中明确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请继续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党政机关

Copyright  2010-2018  www.hhw.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综合办公室
电话:0660-3438968   地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行政中心办公楼四楼
粤ICP备12035035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07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107号  网站地图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