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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中小学2018-2019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8-21 15:59 来源: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中小学 2018—2019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 
  (一)本省户籍以及外省户籍学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一律免收学杂费、课本费。 
  (二)本省户籍以及外省户籍学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扣减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补助标准后缴费入学。 
  (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仍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规定进行管理。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入学考试报名费。 
  (四)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 ,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高中阶段收费管理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按汕发改价格【2015】183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表)。严禁擅自立项收取高中重修班学杂费。 
  (二)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取消择校生和扩招生“三公开”政策规定。招收扩招生要做到“公开学位数和照生方案、公开入围分数线、公开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有关“放开民办学校高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行定价”的规定,我市民办高中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和本地区群众经济承受能力自行制定,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四) 加强对学校各类有偿补习乱收费的监管。禁止学校和老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 
  (五)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粤价【2009】24号文件规定,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收取择校费。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严格落实国家、省对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事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二)根据省教育厅、原卫生厅、财政厅、原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粤教体[2010]8号),高中生体检费为代收费项目,高一学生按31元/生.学年、高二及高三学生按13元/生.学年标准收取,不参加体检的学生不收取。中小学学生校服费、住宿费仍按汕教[2015]68号、汕价[2003]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外向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严禁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行为。 
  四、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一)各中小学要认真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收费承诺等教育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教育收费主管机关职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治理各种乱收费行为。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问题,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我市正常的教育收费管理秩序。 

  附 汕尾市2018—2019学年度中小学收费标准表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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