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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2020-05-20 15:23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行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严格执行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应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事项

  (一)重大会议。社会团体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会议,基金会召开理事会。

  (二)重要活动。社会团体、基金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三)涉外活动。与境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包括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项目)、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接受境外捐款资助等。

  (四)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五)设立经济实体。

  (六)其他。在活动中发现的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二、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方式

  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报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应遵守有关规定,事先征求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全市性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重大事项报告,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登录“汕尾市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sw.npo.gdnpo.gov.cn),点击“业务办理”,按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备表》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

  三、严格执行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纳入规范化建设评估与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获评先进、获得政府资助和奖励的重要参考,各全市性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对于开展重大事项活动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的,一经发现,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汕尾市民政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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