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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财农〔2024〕18号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 .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汕财农〔2024〕58号),《红海湾经济开发区2024年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实施方案》和《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分配方案》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请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印发的《中央财 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及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农〔2022〕98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应将衔接资金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及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占比不得低于上年比例。
二、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明确项目绩效目标, 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分配表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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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9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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