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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汕府公字〔2016〕1号]
2018-01-04 14:00 来源: 本网讯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12月2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1394号文批复我市,同意实施征地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单位、面积及用途

    征收位置位于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权属单位: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新围经济联合社西湖经济合作社。面积0.2749公顷。征用土地的用途: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区域级别分类属于六类地区。现按下列标准执行:林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18.6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18.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16.2万元/公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二)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坟墓、水井和其他附属物,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付给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二)本次征地用途为留用地,不涉及留用地安置。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单位),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应依法落实到位。

六、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有效文件到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新围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以书面形式向汕尾市国土资源局或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提出。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39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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