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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018-04-08 17:20 来源: 红海湾扶贫办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粤扶组〔2018〕16号)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汕尾市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扶〔2018〕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区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党工委、管委会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认识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把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认真组织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查摆作风建设薄弱环节,落实专项整改措施,以作风建设成果促进各项扶贫举措的落实。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部署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以上率下与加强指导相结合、立行立改与制度建设相结合、集中突破与持续推进相结合,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本地区本部门扶贫工作中存在的作风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对影响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的突出问题、基层干部反映强烈的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迅速纠正,坚决整改。追根溯源,举一反三,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建设。

  三、时间要求

  2018年作为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用1年左右时间,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治理内容

  (一)着力治理“四个意识”不强问题

  1、对我区脱贫攻坚的重要性、艰巨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对推动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认识不到位,行动不坚决。

  2、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党工委、管委会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力,制定的配套措施、细化落实方案、推进组织实施不及时、不到位。

  3、脱贫攻坚标准把握不准,或提高标准,人为吊高胃口;或降低标准,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

  4、脱贫计划不科学不合理,或不顾客观条件,层层加码、急躁冒进;或不愿主动作为,消极观望、拖延等待。

  (二)着力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5、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指导不够。对脱贫攻坚中出现的新问题不重视、不解决或者推诿扯皮。分管负责同志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对扶贫机构和人员组织保障不力。

  6、相关职能部门履责不力,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指导不力、督促不够,政策停留在纸面上。

  7、对定点扶贫、选派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等工作不够重视,派出的干部不得力,缺少指导、支持、关心和监督,存在“挂名走读”等问题。

  (三)着力治理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落实难问题

  8、贫困识别不精准,没有做到应扶尽扶,实现动态管理。在2018年第二季度前,由街道、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对辖区所有贫困人口的认定工作进行全面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部门查处。区纪工委、监察局将于2018年第三季度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复核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

  9、扶贫政策措施不精准,操作性不强,到村到户政策措施针对性不强,难以落实。相关职能部门不尽责不作为,重大决策落实难,实施效果不明显。

  10、部门之间数据不统一、不同步、不共享。

  11、用部门一般性工作代替扶贫工作,用行业普惠性政策代替精准扶贫政策,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倾斜支持力度不够。

  (四)着力治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

  12、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不严,导致贪污浪费、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

  13、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失职渎职,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滞留或造成损失。

  14、未按规定执行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公告制度,群众和社会知晓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督。

  (五)着力治理工作作风不扎实问题

  15、调查研究不深入实际,指导工作脱离实际,遇到问题不解决。对基层、贫困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敷衍了事。

  16、工作落实走形式,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

  17、简单发钱发物、送钱送物,或搞形象工程,不注重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不注重建立扶贫长效机制,扶贫成果不可持续。

  (六)着力治理考核监督从严要求不够问题

  18、考核评估一团和气,报喜不报忧。

  19、督查避重就轻,不较真碰硬。

  20、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袒护包庇,整改不力。

  五、组织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从3月开始,至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和复核阶段(2018年3月至4月)。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组织全区扶贫干部、街道、村干部开展培训学习;部署对辖区所有贫困人口的认定工作进行全面复核。

  (二)全面治理阶段(2018年5月至10月)对贫困人口复核工作进行抽查;各街道、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治理活动,区扶贫办将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和暗访,开展调研,进一步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推进。

  (三)问题整改和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对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整改,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及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对整改结果进行回头看,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六、工作措施

  (一)层层传导压力。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层层传导压力,敢于担当、善于担当,把中央、省、市和区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落实到脱贫攻坚全过程,把扶贫领域作风专项治理作为管党治党具体行动,抓好抓实,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强复核抽查。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街道、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对辖区所有贫困人口的认定工作进行全面复核;4月份开始,区扶贫办将对复核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党政办)

  (三)强化培训教育。区扶贫办研究制定全区扶贫干部、街道村干部培训计划,组织对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各街道分别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对帮扶单位驻村相关人员及街道、村扶贫干部进行培训。培训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脱贫攻坚的新部署新要求,解读脱贫攻坚政策举措,介绍精准扶贫典型做法,严明扶贫工作纪律,帮助培训对象提升扶贫工作能力,着力培育懂扶贫、会帮扶、作风硬的扶贫干部队伍。(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党工委组织部,各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四)规范驻村干部管理。加强对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的管理,帮助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成员认真履行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按照驻村干部和第一书记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区扶贫办将联合党政办、组织部、纪工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不打招呼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驻村干部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并限时整改;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的,将严肃问责;对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表彰激励;同时加强保障支持,落实驻村工作队待遇,帮助解决驻村工作条件和困难,确保驻村干部下得去、融得进、干得好。(责任单位:区党工委组织部、区扶贫办,各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帮扶单位)

  (五)改进调查研究。结合“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活动,区扶贫办组织人员,围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三保障”政策落实、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等内容,每季度一次深入街道、村开展深调研,通过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解剖麻雀,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并帮助解决问题。调研方式将与明察暗访相结合,不提前踩点,不弄虚作假;调研活动严格遵守中央、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一律轻车简从。严禁为迎接检查制作展板,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安排,严禁层层陪同。(责任单位: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六)完善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加强与部门之间数据和信息共享,加强数据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数据监测情况,为宏观决策和工作指导提供支持。区扶贫办牵头各街道,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建、卫计、残联等部门,每月比对一次数据,每季度召开一次数据比对和分析研判会,并将结果通报区主要领导和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把手”,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七)减轻基层负担。减少村级填表报数,除每年根据统一部署填报一次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数据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村级填报扶贫数据,切实减轻村级扶贫干部负担。区街道扶贫办、行业部门和村级共同落实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数据的动态更新,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从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获取扶贫数据。减少检查考评,除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督查巡查、考核评估外,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不再组织其他检查考评,各地严禁层层多头组织脱贫攻坚检查考评。减少会议文件,精简会议活动,减少发文数量,严禁朝令夕改。(责任单位: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八)健全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省、市、区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街道村二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工作需要,各地要建立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加强项目论证和储备,防止资金闲置浪费,防止因项目选定不准造成损失。(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各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九)严格督查检查。实施最严格的督查检查机制,开展常规性的暗访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纪检监察、审计、检察、媒体、社会等全方位的监督,倒逼各地打造过硬优良作风。(责任单位: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十)查处突出问题。建立举报追查制度,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对扶贫领域的突出问题,一经举报,追查到底,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管辖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办理。利用广东扶贫监督投诉热线12317,统一受理贫困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和咨询。建立查实曝光制度,对查实的扶贫领域案件,坚决予以曝光。建立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对涉贫作风问题频发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对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因创新同上级政策不尽相同而出现失误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容错容误机制区分对待。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开展脱贫攻坚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七、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脱贫攻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志性指标和底线任务,是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是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主要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省委“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活动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转变作风。自觉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区负总责街道抓落实的扶贫工作机制,强化脱贫攻坚一把手责任制,把扶贫领域作风专项治理作为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具体行动,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部门扶贫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要高度重视,做到统筹安排部署。要根据脱贫攻坚实际,加强政策供给,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领导小组定期汇报制度,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区直相关部门推进扶贫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三)贯彻从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脱贫攻坚全过程各环节,高标准、严要求、作表率,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对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不安排、不督促、不落实或发现问题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工作人员、治理重点、工作措施等,并于2018年4月15日前报区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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