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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4年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青年就业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的通知
2024-05-15 15:33 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各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见习工作,切实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增强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116号)和《关于继续实施我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5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4年度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和见习岗位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单位的认定及管理

  就业见习单位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报青年就业见习单位。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请认定为青年就业见习单位:

  1、在红海湾开发区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2、具有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持续提供见习岗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

  3、能够垫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并购买人身意外险或工伤险;

  4、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5、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

  6、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二)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向区就业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就业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进行系统认定后,汇总统一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提交材料

  1、《红海湾开发区就业见习单位认定表》(附件1);

  2、《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就业见习单位职责

  已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负责青年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见习期限(3-12月)制定见习人员招收计划,并报送《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附件2)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2、参加各类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能够及时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招收见习人员;

  3、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附件3),及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就业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

  4、就业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见习人员生活补助采取先垫后付的方式,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申请见习补贴;

  5、建立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加强青年就业见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带教人员开展见习工作,做好岗前培训,妥善解决见习期间有关问题和困难;

  6、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台账,记录见习人员招收、到岗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补贴资金拨付、考核鉴定等相关信息;

  7、为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出具《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4),留用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8、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及考核工作。

  二、就业见习岗位的申报

  已认定为“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及时申报2024年见习岗位;尚未认定的需申报认定青年就业见习单位和2024年见习岗位。见习岗位经核准后,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由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自愿申请报名,在双向选择、洽谈对接的基础上签订见习协议,开展见习活动并在招聘完成后将见习人员情况报送区就业中心备案。

  三、就业见习人员的范围、期限和管理

  (一)就业见习人员的范围和期限

  1、青年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2、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同一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青年就业见习活动。

  (二)就业见习人员招收程序

  1、信息发布。就业见习单位可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化平台、各类现场供需对接活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招聘求职网站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2、见习报名。符合见习条件且有意愿的人员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现场报名,可通过双选会等多种形式推介会现场报名,也可到就业见习单位直接报名;报名时需填写《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3)《就业创业证》或该证件编号(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

  3、供需对接。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根据报名人员和就业见习单位的需求,组织开展见习岗位供需洽谈对接活动,帮助报名人员和就业见习单位实现对接。

  4、签订协议。达成见习意向后,就业见习单位应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附件3),并及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建档备案。就业见习单位应于见习人员上岗后15日内持《就业见习协议》(附件3)等材料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备案。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就业的,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就业登记和办理社会保险。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附件6)。

  四、就业见习补贴的申请

  根据《关于印发<汕尾市就业创业补贴申领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汕人社发〔2021〕114号)的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向区就业中心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对组织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可以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当前为1620元每月)给予补贴,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就业见习单位的考核与管理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对已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就业见习规章制度建设、就业见习安全管理工作、就业见习计划落实、就业见习岗位质量、带教人员配备、就业见习协议执行、就业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就业见习人员留用率以及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情况。

  (一)就业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包括:

  1.实际招收见习人员不足其年度见习计划人数50%;

  2.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3.申报就业见习补贴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

  4.不能按要求及时报送就业见习有关统计报表。

  (二)就业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就业见习单位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就业见习申请,包括:

  1.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2.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超强度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3.不能按月足额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助的;

  4.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5.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见习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6.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7.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进行修订。

  六、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工作的认识,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不断加强对就业见习政策的学习,积极承担促进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社会责任,大力开发见习岗位,积极申报青年就业见习单位。要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及时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联系人:陈嘉迪、廖振宇;联系电话:0660-3438022。

  附件:就业见习单位认定和见习管理附件1-6.docx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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