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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煤码头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及管理的通告
2026-02-11 16:03 来源: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码头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维护口岸安全便捷高效的通关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煤码头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及管理办法通告如下:

  一、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因地制宜、有效封闭、有理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口岸限定区域。

  二、口岸限定区域范围

  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煤码头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卡口起,标识线、隔离网以内至码头泊位前沿位置区域。

  三、口岸限定区域管理措施

  (一)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口岸限定区域依法实施管理,维护口岸正常出境入境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类口岸违法犯罪活动,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会同口岸业主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通过物理隔离、电子门禁、电子围栏等方式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封闭隔离,设置相应的通道、卡口或岗亭,设立口岸限定区域标识。

  (三)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通过卡口查验、巡查抽查、视频监控、电子围栏、协作共管等方式,综合施策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有效管理,必要时,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

  (四)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与口岸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口岸限定区域内各类案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五)因执行公务需要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口岸联检单位、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允许凭工作证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六)执行紧急任务或者执行抢险救灾、抢救伤病员等紧急任务需临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按规定提供通行便利。

  (七)其他需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向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备案,并接受边防检查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进入后不服从管理等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无人机(船、车)、水下机器人等特殊管理对象,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稳妥有效处置。

  四、法律责任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煤码头口岸限定区域范围示意图.png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汕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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