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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温馨提示
2019-12-19 10:17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尊敬的各位城乡居民: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于12月31日截至,一份保险,一份安心,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及时参保缴费,确保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一、个人缴费标准:250元(全国最低标准)

  二、缴费方式

  1.自助缴费

  (1)粤省事—税务服务

  (2)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3)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4)税务机关自助办税终端

  2.村(居)委代征

  携带相关身份证明、银行卡到参保缴费人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社区缴费,并索取票据。

  3.各地的办税服务厅

  携带相关身份证明、银行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缴费。

  三、免费参保人员

        以下对象个人不需缴费,由政府资助参保。

  1、特困供养人员;

  2、孤儿;

  3、城乡低保对象;

  4、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5、重度残疾人;

  6、重点困难优抚对象

  四、缴费查询

  1、通过登录【粤省事】APP,选择【城乡居民社保费查询】完成查询;

  2、凭医保卡(身份证)到缴费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

  五、首次参保登记

  1.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新迁入本地户籍人员、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停保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需到所属地人社所(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社区、村(居)委会代办。

  2.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保险待遇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3.各类学校以及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由学校集中造册,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2019年度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5.户口有变更(如婚嫁或其他原因迁移)的,请按现户口所在地进行参保缴费登记手续,以免漏缴医保费用或重缴医保费用。

  6.已参加市外城镇职工医保和市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需缴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避免重复参保缴费。

  7.户口未迁出的就读大学生或参军人员,请核实学校或部队是否已参保。已缴费的不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缴费成功后,享受待遇时间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的人员,可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符合政策的年度中途参保缴费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从出生当日起三个月内的医疗费用,凭户籍登记凭证、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特别提醒:

    医疗保险是人民群众健康的保障,本人要及时参保缴费。否则,若患病,利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以及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的,属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情形严重的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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