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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引
2025-05-19 15:36 来源: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一、相关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等。

  二、受理哪些情形的举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

  提示:1.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的职能划分,有关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举报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请直接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2.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缴费、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保待遇不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等涉及本人权益的投诉,以及应当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行政争议处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信访等途径解决或者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活动的,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范围。

  三、举报需提供哪些材料?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线索;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特别提醒: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到什么层级的部门进行举报?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请按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在地和层级,向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五、举报后如何进行处理?

  (一)依法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到举报事项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受理(不予受理)情况将通过纸质或者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实名举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不符合社保基金监督举报范围的;无法确定被举报人,或者不能提供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社保基金行为有效线索的;对已经办结的同一举报事项再次举报,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二)依法处理。受理后将依法调查处理。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处理时限的,延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特别提醒:为高效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建议举报人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被举报人相关欺诈骗取贪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的详细情况,如作案时间、作案经过、涉案参保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掌握的证据材料;联系方式。

  六、有哪些举报方式?

  可以通过电话、邮寄、互联网等方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现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电话、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匿名举报。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660-12345

  2.举报网址:http://www.hhw.gov.cn/hdjlpt(登录进入后,点击“业务投诉”,登录并填写相关举报内容)

  3.传真号码:0660-3437718

  4.邮寄地址: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行政中心3楼(邮政编码:516622;请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分局: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人民中路158号(邮政编码:516622;请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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