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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2023-06-09 10:01 来源: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本局于2023年6月9日依法对汕尾红海湾鸿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汕尾红海湾福顺渔业专业合作社等31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1、2)作出《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汕红市监执罚告〔2023〕01号),因无法与该等31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该31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送达《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经调查该31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该31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该31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31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梁家豪、吴海坚    联系电话: 0660-3454038

  附件1:吊销企业名单.xls

  附件2: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xls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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