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区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目录。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开事项,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明确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均应按要求主动进行公开。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42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市县三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1〕255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责任主体】由区党政办公室牵头,各地各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网站、“美丽红海湾”公众号主动公开。
【监督渠道】区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区主动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行政中心办公楼四楼。办公电话:0660-3438968。邮编:516622。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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