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修复〔2021〕1690号)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对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核查认定的历史遗留矿山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联系(联系人:温子佳,联系电话:0660-3432833)。
附件: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认定结果信息表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20日
附件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历史遗留矿山
核查认定结果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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