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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财政投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编制了《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其修订》《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汕尾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以及《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制定过程
《规定》于2025年8月15日征求各街道办事处和16个有关部门的意见,均反馈无修改意见。2025年11月27日经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2月1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九章二十七条,1-4章为总则、评审工作范围及内容、评审工作程序、评审工作时限等有关规定;5-8章主要是工程变更、项目概算和预(结)算复核、项目决算审核、项目备案等详细规定;第9章为附则。重点内容:
(一)在评审范围及内容方面:一是明确评审范围为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经区管委会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的工程项目及其所产生的工程二类费用、预备费等,或开展专题研究、规划等技术服务类项目。二是规范所有的工程项目都需要区管委会同意实施,在报送评审材料时都需提供区管委会决策依据(会议纪要或文件)。三是规定经区管委会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预算和结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报区财政局备案。四是规范货物采购类项目预(结)算审核工作。目前市及其他县区均未对货物采购类项目开展审核工作,由业主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我局参照市局的做法,在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货物采购预(结)算审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执行”。我局将按政府采购法的管理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二)在评审程序方面:规范了项目评审的受理、询证、对数、现场勘察、结果反馈、出具审核结果等各环节。
(三)在评审工作时限方面:参照市评审及各县区评审时限,规范对于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完整齐全的,自送达签收之日起按投资金额明确时限,投资400万元(含)以内的预算10个工作日、结算15个工作日;400万—5000万元(含)预算的15个工作日、结算25个工作日;5000万—10000万元(含)预算的20个工作日、结算30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预算25个工作日、结算35个工作日。
(四)在工程变更管理方面:主要规范了工程变更的内容和分类。规定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允许工程变更。规定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以因合同工程量调整导致投资金额增加占工程合同价的10%以上或工程费用新增累计超过工程合同价5%以上为界限,分为重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同时规定工程变更除按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外,在报批时,一般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分管区领导签批同意;重大工程变更的,建设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汇总后按程序报区管委会审批。
(五)在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的复核方面:明确项目概算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三级复核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的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送区财政局复核。对委托咨询服务单位出具的项目预(结)算审核报告存在质疑或认为需对项目预(结)算报告再复核的,由区财政局开展项目预(结)算复核工作。
(六)在项目决算审核方面: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区财政局进行决算审核和批复。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七)在项目备案管理方面:明确了项目预(结)算审核实行备案制度的报送时效、提交资料等要求,以及不予备案的情形。
五、附则
《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相关稿件:关于印发《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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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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