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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红办〔2025〕3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含驻区)各单位: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12月1日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其修订》《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汕尾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以及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财政评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财政评审,是指区财政局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审查行为,具体包括概算复核、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和决算审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上级各项专项资金等。
第四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需经区管委会批准,经区管委会批准的项目纳入投资审核范围,必须接受区财政局评审。经审定的工程预算、结算可作为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签订合同、办理基建资金申拨、工程价款结算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章 评审工作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
(一)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维修等工程项目及其所产生工程二类费用、预备费等。
(二)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专题研究、规划等技术服务类项目。
(三)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
(四)区管委会同意实施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五)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经区管委会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建设、维护、修缮等工程项目,原则上预算和结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报区财政局备案,实行备案制度。每年度结束,区财政局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复核。
货物类采购项目的预结算审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
(一)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项目预算、结算及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
(五)工程建设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八)项目概算复核等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受理
(一)资料初步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预受理申请表》(附件1)和《建设单位承诺书》(附件2)以及将审核相关资料(附件3或附件4)一并送达区财政局进行项目预受理。区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若送审资料不具备评审要求,区财政局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提请按要求完善资料后另行送审。
项目单位必须在单项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报送结算审核材料,最迟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之前完成项目结算审核。
(二)项目正式受理。经资料初步审查,若送审资料符合要求,由区财政局收件并办理材料移交手续,由区财政局出具受理手续并办理评审委托事项。
(三)审核补充资料工作。工程预结算审核实行“资料催补、退审告知、限时办结”工作制度,建设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审核需要及时补送项目资料。
1.区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项目评审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向建设单位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报缺送。
2.经区财政局催补后,建设单位仍然没有补充评审所需资料的,区财政局在催补限期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退审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领回送审资料。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结果
(一)开展询证和对数工作
1.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时,如有需要向建设单位询证项目具体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协调施工单位一起配合做好评审项目询证和对数工作。
2.对数工作原则上应在区财政局通知对数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对数工作的,应书面申请对数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对数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无故不参加对数的,区财政局将按照项目审核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对于审核证据存疑的项目,办理项目退审;对于审核证据充分的,将直接出具审核结论。
(二)开展现场勘察工作
区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的,建设单位须派人参加,并在必要时协调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派人参加。区财政局在核对实际情况、获取相关证据的过程中,有关单位不得无故阻挠、妨碍踏勘取证。
(三)反馈审核结论意见
区财政局在项目评审后,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不反馈的,视同没有意见。
(四)出具审核意见
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异议的,区财政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同意意见或视同无意见后,发出《项目工程预算造价审核批复函》或《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项目工程结算审定书》作为审核结论。
第四章 评审工作时限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区财政局对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完整齐全的,自送达签收之日起按以下时限(补充资料、回函、查勘现场、对数等时间另计)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一)工程预算(最高投标限价):
投资400万元以内(含)的:10个工作日。
投资400万~5000万元(含)的:15个工作日。
投资5000万~10000万元(含)的:20个工作日。
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25个工作日。
(二)工程结算:
投资400万元以内(含)的:15个工作日。
投资400万~5000万元(含)的:25个工作日。
投资5000万~10000万元(含)的:30个工作日。
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35个工作日。
(三)特大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条工程变更的内容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下列情形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一)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者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
(二)设计图纸的修改;
(三)施工条件的改变;
(四)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者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五)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严格根据预算执行,不允许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金额,超出合同价范围。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及变更引起费用,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
以下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工程变更:
1.因合同工程量调整导致投资金额增减(投资金额增减=增加额绝对值+减少额绝对值,下同)占工程合同价10%以上的。
2.工程费用新增累计超过工程合同价5%以上的。
(二)一般工程变更
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一般工程变更:
1.因合同工程量调整导致投资金额增减占工程合同价10%(含)以下的。
2.工程费用新增累计不超过工程合同价5%(含)的。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的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二)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四)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五)较大、重大变更事项提交审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技术或经济方面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六)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图、计算资料、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
(七)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核意见。
(八)财政部门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的审批
(一)一般工程变更的,项目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分管区领导签批同意。
因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引起的变更,须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立项其他审批部门报备。
(二)重大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汇总后经分管区领导签批,按程序报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的复核
第十四条 项目概算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三级复核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管理制度》的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送区财政局复核。
第十五条 概算复核送审资料以及概算复核的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功能、建设标准、 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及技术经济指标、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其他专项费用和概算复核意见的反馈、对数、修改、发出等,参照《汕尾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复核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委托咨询服务单位出具的项目预(结)算审核报告存在质疑时或认为需对项目预(结)算报告再复核的,由区财政局开展项目预(结)算复核工作。
第七章 项目决算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区财政局进行决算审核和批复。
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十八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二十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经区管委会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建设、维护、修缮等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审核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项目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备案由建设单位在收到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的正式报告后应及时收集完整的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项目预算在工程招标前送财政备案,项目结算在竣工验收合格1个月内送财政备案。
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给予核准项目备案申请。若不符合有关规定,退回建设单位补充或修正后再予以备案。
建设单位将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纸质版收集整理,并自行存档备查。预、结算备案需提交资料清单详见附件(附件5或附件6)。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的。
(二)超计划资金投资的。
(三)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本区所制定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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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预受理申请表
2.建设单位承诺书
3.财政投资评审预算项目送审资料清单
4.财政投资评审结算项目送审资料清单
5.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投资评审项目预算备案资料清单
6.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投资评审项目结算备案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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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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