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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金清算工作方案
2019-06-26 12:38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为贯彻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6〕27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1716号)等文件规定,加快推进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金清算工作,切实保障我区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领导机构

  基金清算工作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的重要工作环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强化各单位、各部门间沟通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决定成立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金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高远腾(区党工委委员、组织人社局局长)

  副组长:郑信展(区党工委组织人社局常务副局长)、谢锡城(区财政局局长)、陈文宜(区社保分局局长)、陈钦奎(区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党工委组织人社局,由郑信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李敬耳、吴光生、黄良鸿、吴雅丹、彭武霖等五位同志,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清算内容

  准备期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实施时间与国家规定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之间的错后期。

  清算工作主要涉及准备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收社保费及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支付待遇、财政已支付的退休人员待遇、已收企业养老保险费和已发放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试点基金已收养老保险费和已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缴交的个人缴费资金、预留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包括调资补发未发部分)、财政已安排的单位退休费预算资金或缴费预算资金、其他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的资金安排。

  三、清算时间安排

  (一)未正常进行个人缴费的,6月底前必须完成个人缴费。

  (二)需补缴的个人缴费及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8月底前完成职业年金基金清算并划转至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三)10月底前完成准备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

  (四)11月底前完成2019年当年期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剩余历年记账部分,分三年过渡期进行补征,逐步做实。

  具体推进时间详见附表一。

  四、清算方式及部门职责

  (一)清算方式

  根据加快推进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先易后难,分批开展。原则上社保经办机构与单位总额结算,单位与个人明细结算,根据实际情况,同一险种既可以收支轧差清算,也可以分别清算;不同险种之间不进行轧差清算,基金单独核算。

  (二)部门职责

  1.区党工委组织人社局

  区党工委组织人社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及时核算相关数据信息,指导区社保分局和各单位,将下述各单位相关数据提供给区社保分局进行清算操作:

  (1)工资统发单位准备期内已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和退休补贴金额提供给区社保分局进行清算操作。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应补发的在职人员增资额,如预留用于抵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且已将预留款项划转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将相关数据提供给区社保分局进行清算操作。

  2.区财政局

  (1)根据各类单位财政供款方式和负担比例,明确应由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和退休费的清算方式。按定额方式负担的,向区社保分局提供各单位财政负担的具体金额。

  (2)配合区党工委组织人社局核算财政已垫付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补贴、已预留的国办发〔2015〕3号文增资额,并按规定划转已预留的国办发〔2015〕3号文增资额。

  (3)核准并补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资金、基金收支缺口补助资金。如存在未足额安排缴费资金、准备期内基金收支缺口的,应及时纳入预算,分年度予以安排。

  (4)根据区社保分局上报的清算结果,审核确认各类清算资金,并按规定划拨相应资金。

  (5)根据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提供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中人历年职业年金单位缴费记账部分金额,按要求做好补征计划;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的补征工作,于2022年底前完成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职业年金单位缴费记账部分的补征工作。

  3.区社保分局

  (1)核算并将相关数据发送单位核对。包括:准备期内,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个人缴费制度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

  (2)根据单位确认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收应支数据,进行对应冲减。包括:财政已垫付基本退休费和退休补贴冲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应支额;已预留且划入社保基金账户的国办发〔2015〕3号文增资额冲减养老保险应收额;已支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冲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选择轧差方式清算的,不需要进行冲减处理。

  (3)区社保分局根据与单位清算的最终结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应收大于应支的,将收支差额发送税务部门征收;应支大于应收的,将收支差额发还给区财政局或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大于应支的,由单位将收支差额退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支大于应收的,将收支差额发还给单位。不选择轧差方式清算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应征收额发送税务部门征收。

  (4)区社保分局将清算结果及资金需求报区财政局,配合区财政局做好相关数据审核、资金划转等工作。

  (5)对涉及与省、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进行企业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待遇结算的单位,区社保分局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宣传,引导单位及时与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清算。

  (6)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的政策性问题,区社保分局要及时向区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反映。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基金清算工作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的重要工作环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沟通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清算工作落实到位。

  (二)摸清底数,按时上报。区财政局和区社保分局要全面摸清我区准备期内个人缴费情况,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应缴金额、已到账金额的起止时间及标准、未缴交或未归集的金额及其存放、是否存在挪用、账实是否相符等方面情况并填报附件二,于6月25日前报区党工委组织人社局。未正常缴费的单位,从2019年7月1日起按实际缴费金额逐月进行缴交。

  (三)加强督办,强化落实。为按时保质完成清算工作,根据清算工作安排,以时间倒逼进度,尽快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实行双周调度,区社保分局、区财政局于每月12日、2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党工委组织人社局报送我区清算工作情况。区管委会定期对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督办。

  联系人:区党工委组织人社局社保股 李敬耳  3438022

  区财政局社保股           黄良鸿  3438721

  区社保分局关系股         吴雅丹  3438060

  区税务局社非股           彭武霖  3430844

     附件1 红海湾区准备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和职业年金基金实账积累工作推进表.docx

  附件2 红海湾区准备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资金调查表.xls


  关联稿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金清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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