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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人社通〔2026〕1号
各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见习工作,切实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增强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6年度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和见习岗位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单位的认定及管理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2026年计划募集就业见习岗位45个,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请认定为青年就业见习单位:
1、在我区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2、具有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持续提供见习岗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
3、能够垫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并购买人身意外险或工伤险;
4、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5、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
6、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二)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向区就业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就业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进行系统认定后,报区人社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提交的材料
1、《红海湾开发区就业见习单位认定表》(附件1);
2、《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就业见习岗位的申报
已认定为“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及时申报2026年见习岗位;尚未认定的需申报认定青年就业见习单位和2026年见习岗位。见习岗位经核准后,在区政务网公布。
三、就业见习人员的范围、期限和管理
1、青年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2、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同一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青年就业见习活动。
3、符合见习条件且有意愿的人员可直接到区就业中心或用人单位进行报名,区就业中心将根据报名人员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开展供需洽谈活动,帮助双方实现对接。
4、用人单位决定录用见习人员后需提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购买工伤保险,保险购买后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并送区就业中心备案。区就业中心将以“见习协议”和用人单位购买的“人身意外险或工伤险”时间作为确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的依据之一。
5、见习单位需建立见习人员考勤制度,人社部门将定期通过现场检查、视频连线、电话抽查等方式,核实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情况。见习单位不得通过外借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工作,人社部门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见习,取消单位见习资质。
6、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到岗后需及时将见习人员信息录入到省人社一体化系统备案,备案信息需确保真实、完整,并按照要求上传见习协议等必要材料。备案信息将作为后续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实现全过程线上管理,保障各方权益。
四、就业见习补贴的申请
根据《关于印发<汕尾市就业创业补贴申领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汕人社发〔2021〕114号)的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向区人社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对组织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可以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就业见习单位的考核与管理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区人社局每年对已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就业见习规章制度建设、就业见习安全管理工作、就业见习计划落实、就业见习岗位质量、带教人员配备、就业见习协议执行、就业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就业见习人员留用率以及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情况。
(一)就业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包括:
1.实际招收见习人员不足其年度见习计划人数50%;
2.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3.申报就业见习补贴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
4.不能按要求及时报送就业见习有关统计报表。
(二)就业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就业见习单位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就业见习申请,包括:
1.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2.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超强度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3.不能按月足额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助的;
4.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5.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见习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6.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7.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进行修订。
六、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工作的认识,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不断加强对就业见习政策的学习,积极承担促进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社会责任,大力开发见习岗位,积极申报青年就业见习单位。要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
联系地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务大楼318室。
联系电话:0660-3438022。
附件:附件1-2.docx
1.红海湾开发区就业见习单位认定表
2.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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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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