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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关于公布《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汇总(调整版)》的通知
2021-04-29 17:58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红海湾开发区 【字体:   打印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含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和《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无证明城市”工作规定(试行)》,区创建“无证明城市”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对2020年12月31日对第一批《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进行了调整,重点对证明材料涉及事项、证明材料名称、证明出具单位、替代方式等要素进行了规范,同时,调整或删除了已列入第一批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但实际运行过程中难以操作的证明事项,现将《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汇总(调整版)》正式予以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及时修改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和相关文本。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及相关网站公示信息等,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二、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调整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材料,有关办事部门应按相关要求,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法律责任等申请人应知晓的事项,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大电子证照应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要提供好技术支撑,各有关业务部门要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应用范围。

  四、实行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要着力破除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围绕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大限度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按“证明免交、证照免带”目标要求,继续推进“减证便民”。取消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新增电子证照应用、可新增为告知承诺办理的证明材料,以及因法律法规等修订应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办事部门应及时报告区创建“无证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提请调整公布。

  五、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本批公布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不包括有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当由市外机构或组织出具,又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以及由我区初审报上级办理的办事项目。调整为电子证照核验、数据共享、部门间协查、部门自行调查核实、其他替代方式等办理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能够提供也愿意提供的,办事部门不得拒绝。办事部门向掌握相关证明信息的机构或组织要求协助调查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按规定提供协助。

  六、本批证明材料取消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落实《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汇总(调整版)》,对于明确为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自发布之日起不再收取,有关办事单位或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附:《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证明材料取消清单汇总(调整版)》


  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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